江苏省宿迁卫生中等专业学校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江苏省宿迁卫生中等专业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的统筹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2.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3.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4.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7.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8.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信息公开监督部门设在纪委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同时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以及与学校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联系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做到程序规范、内容真实。
第八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及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采取积极的舆情疏导措施,正面引导,最大化降低或者消除负面影响。
第二章公开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学校公开信息包括自身制作的信息和从其他组织获取的有关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应当在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属性的,报办公室处理确认。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
4.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预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情况;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4.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之外的其他学校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信息范畴。
第三章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依照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园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校报校刊、校园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会议、文件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根据需要,可授权各部门对其日常工作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自行审查、自行公开。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发布信息涉及其他机构的,应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变更的,应报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学校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要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应实行预公开的事项而未实行的,由纪委办公室向校党委反映,要求其实行预公开。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应当填写《江苏省宿迁卫生中等专业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表》(下面简称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构的,告知其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学校主要领导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如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江苏省物价管理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要求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其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网站信息公开的技术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或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核实属实的,应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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